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7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北市汐止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呂山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子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曉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87,824 元,及自民國10
9 年10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5計算之
利息,暨自109 年11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26,111 元,及自民國10
9 年10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計算之
利息,暨自109 年11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