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6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永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8,971 元,及其中新臺幣92
,812元,自民國98年11月29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 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 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
06080 號函核准於98年9 月1 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
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周永健於98年11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
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
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
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
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98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18,971 元整未為
清償( 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
、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
及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
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
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
計新臺幣92,812元自98年11月29日起至104 年8 月31
日止,按年利15% 計算之利息,自104 年9 月1 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
便。
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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