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674號
SLDV,110,司促,5674,2021042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6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永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8,971 元,及其中新臺幣92
  ,812元,自民國98年11月29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 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 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
     06080 號函核准於98年9 月1 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
     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周永健於98年11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
     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
     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
     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
     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98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18,971 元整未為
     清償( 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
     、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
     及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
     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
     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
     計新臺幣92,812元自98年11月29日起至104 年8 月31
     日止,按年利15% 計算之利息,自104 年9 月1 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
     便。
  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