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6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家豪即江能昇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秀琴即江能昇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嘉綺即江能昇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江能昇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516,238 元,及其中新臺幣516,238 元,自民
國95年4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
利息,暨自95年5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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