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4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金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1,617 元,及自民國95年10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95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0,004 元,及其中新臺幣16
8,304 元,自民國95年1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9.95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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