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485號
SLDV,110,司促,5485,2021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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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4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金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1,617 元,及自民國95年10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95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0,004 元,及其中新臺幣16
  8,304 元,自民國95年1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9.95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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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