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362號
SLDV,110,司促,5362,2021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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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3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致廷 

法定代理人 郭安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757元,及其中新臺幣11,1
  10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郭致廷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
  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
  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1110元,專案補償款9647元,
  共計新臺幣20757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
  釋明文件:最新系統欠費畫面、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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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