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284號
SLDV,110,司促,5284,2021042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2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沈弘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韋成即雪域工作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1,739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