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2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沈弘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韋成即雪域工作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1,739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