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2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靜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陸拾壹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1年2月10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
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
服務。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
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
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裝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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