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202號
SLDV,110,司促,5202,2021042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2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王金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1,088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110 年度司促字第520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王金子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8610 │     │4月09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張王金子於民國91年11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40,
     000 元,約定自民國91年11月28日起至民國96年11月
     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 採
     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
     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4月08日止累計151,088 元正未給付,其中38,610
     元為本金;101,317 元為利息;11,161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透支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