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121號
SLDV,110,司促,5121,2021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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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1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怡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3,070元,及其中新臺幣59,9
  44元,自民國110 年3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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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