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1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顏麗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888,275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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