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073號
SLDV,110,司促,5073,2021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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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0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郭蓁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汪育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000 元,及自民國109 年
  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09 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
  續收取9 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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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