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061號
SLDV,110,司促,5061,2021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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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0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怡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1,604 元,及其中新臺幣67
  ,213元,自民國110 年3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5.99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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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