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9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彩華即吳冠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500元,及自民國108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
按日以日息萬分之5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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