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943號
SLDV,110,司促,4943,2021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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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9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騰允即郭騰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5,239元,及自民國94年1 月
  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暨其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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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