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929號
SLDV,110,司促,4929,20210414,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9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煜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9,495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110 年度司促字第492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煜傑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40668 │     │3月18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黃煜傑  │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0.23%  │
│  │277419│     │2月22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黃煜傑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 │
│  │277419│     │1月22日起  │      │以內者,按上開│
│  │元  │     │      │      │利率一成;逾期│
│  │   │     │      │      │超過6個月以上 │
│  │   │     │      │      │其超過6個月部 │
│  │   │     │      │      │份,按上開利率│
│  │   │     │      │      │二成,按期計收│
│  │   │     │      │      │違約金,每次違│
│  │   │     │      │      │約狀態最高連續│
│  │   │     │      │      │收取期數為九期│
│  │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煜傑於108 年10月3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
  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
  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
  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319,495 元整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
  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
  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
  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
  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