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9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煜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9,495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110 年度司促字第492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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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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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煜傑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40668 │ │3月18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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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黃煜傑 │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0.23% │
│ │277419│ │2月22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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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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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黃煜傑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 │
│ │277419│ │1月22日起 │ │以內者,按上開│
│ │元 │ │ │ │利率一成;逾期│
│ │ │ │ │ │超過6個月以上 │
│ │ │ │ │ │其超過6個月部 │
│ │ │ │ │ │份,按上開利率│
│ │ │ │ │ │二成,按期計收│
│ │ │ │ │ │違約金,每次違│
│ │ │ │ │ │約狀態最高連續│
│ │ │ │ │ │收取期數為九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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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煜傑於108 年10月3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
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
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
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319,495 元整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
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
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
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
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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