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745號
SLDV,110,司促,4745,2021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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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7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柳明清即柳建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3,097元,及其中新臺幣60,1
  11元,自民國96年3 月31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3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 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
  300 元,延滯第2 個月須給付新臺幣400 元,延滯第3 個月
  須給付新臺幣500 元之延滯金,其應計付之延滯金每次連續
  收取期數最高以3 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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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