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7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柳明清即柳建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3,097元,及其中新臺幣60,1
11元,自民國96年3 月31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3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 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
300 元,延滯第2 個月須給付新臺幣400 元,延滯第3 個月
須給付新臺幣500 元之延滯金,其應計付之延滯金每次連續
收取期數最高以3 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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