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6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皓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雨檀
一、債務人張皓翔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49,514 元,及自民國
110 年1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5計算
之利息,暨自110 年2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
收取期數最高以9 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 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張皓翔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
時,由債務人朱雨檀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