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683號
SLDV,110,司促,4683,2021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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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6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皓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雨檀 

一、債務人張皓翔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49,514 元,及自民國
  110 年1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5計算
  之利息,暨自110 年2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
  收取期數最高以9 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 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張皓翔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
  時,由債務人朱雨檀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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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