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6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家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7,259元,及其中新臺幣76,3
80元,自民國110 年3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 年3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延滯第1 個月須給付新臺幣300 元,延滯第2 個月須給
付新臺幣400 元,延滯第3 個月須給付新臺幣500 元之違約
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3 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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