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657號
SLDV,110,司促,4657,2021041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6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伍麗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6,466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465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伍麗梅  │民國96年4月2│至清償日止 │年息6.88%   │
│  │176466│     │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伍麗梅  │民國96年5月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76466│     │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事實及理由
  1.相對人於95年間與債權銀行簽立債務協商,聲請人之債權
  額為新臺幣190436元,惟後獲最大債權銀行通報毀諾,經查
  聲請人尚有新臺幣176466元未獲清償,遂依協議書第3條回
  復原契約請求,原契約為一筆債權,分別為信用貸款(占整
  體債權100%),其餘詳列如下。
   2.相對人於94年1月12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萬元整,
  約定於99年1月1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6.88%計付。詎料前
  開借款僅繳納本息至96年4月20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
  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
  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3.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
  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謹  狀
  釋明文件:證物:放款資料。契據影本。戶籍謄本。

1/1頁


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