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621號
SLDV,110,司促,4621,2021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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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6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士林銀座大廈管理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詹惠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官邸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季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87,799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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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官邸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官邸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士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