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541號
SLDV,110,司促,4541,2021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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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5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葉上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00,000元,及自民國95年8
  月11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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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