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540號
SLDV,110,司促,4540,2021040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5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千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噶瑪蘭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奇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世紀商旅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方素蝶 
人           之3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8,836,288元,及自民國
  110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
  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懲罰性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1/1頁


參考資料
千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噶瑪蘭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紀商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