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5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千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噶瑪蘭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奇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世紀商旅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方素蝶
人 之3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8,836,288元,及自民國
110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
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懲罰性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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