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547號
SLDV,110,司促,3547,2021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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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鋒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錦達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990元,及自民國109 年11
  月24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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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錦達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