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他字第38號
原 告 Juane Reichert
代 理 人 黃正琪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水蓮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澄宇
代 理 人 郭培屏
被 告 台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碩鴻
代 理 人 魏佳宇
代 理 人 曾華嘉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貳拾肆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 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 民國109 年1 月31日以109 年度救字第2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 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嗣該事件迭經本院109 年度訴字 第359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752,000 元、第二項請求對原告之噪音 、廢棄物、垃圾等侵害予以排除,人格權之侵害排除,屬非 財產之請求,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21,424元 (計算式:第1 項18,424元+第2 項3,000 元=21,424元) ,故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為21,424元。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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