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57號
原 告 陳錦城
訴訟代理人 陳榮哲律師
被 告 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興尉
代 理 人 易言立
訴訟代理人 潘怡君律師
趙家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
立而續行訴訟程序,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8萬1,367元(計算式詳見民國109
年11月12日本院109年度勞專調字第82號裁定),原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萬7,531元。因原告為勞工而提起給付工資及退休金訴訟
,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
本件應徵收裁判費1萬2,510元(計算式:37,531×1/3≒12,510
,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扣除原告前已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2,00
0元(見勞專調卷第154頁),尚應徵裁判費壹萬零伍佰壹拾元(
計算式:12,510-2,000=10,51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
段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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