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10年度,5號
SLDV,110,勞簡,5,2021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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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秀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
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27
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提起上訴暫免
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是本件應暫免徵收3 分之2 裁判費,故應
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775 元(計算式:2,325 ×1/3 =775 )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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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