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10年度,14號
SLDV,110,事聲,14,2021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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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事聲字第14號
異 議 人 柳寶山 
相 對 人 鄭鼎暘 
上列異議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17日
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9 年度司促字第18644 號民事裁定提出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 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至3 項定有明文。 本件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9 年12月17日以109 年度司促 字第18644 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異議人支付命令之聲 請,該裁定於同月23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同月31日對原 裁定提出異議,經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而送請本院 為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合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信任多年相識之老友即相對人提出關 於新北市○○區○○段○○○段00000 ○地號之汐止AI智慧 產業園區興建計畫開發乙案(下稱系爭開發案),兩造口頭 約定相對人於109 年9 月15日前給付予異議人新台幣(下同 )500 萬元,異議人才充分提供土地買主、相關專業開發人 員、相關資金來源、相關建築師及設計師等詳細資料,詎相 對人將該等極機密極重要之資料騙到手後,竟將異議人拋諸 系爭開發案之外,更斷然拒絕其明確承諾給付異議人之500 萬元款項,經異議人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其亦置之不理,本 件異議人聲請支付命令,乃萬不得已唯一之途,原裁定駁回 異議人之聲請,尚有違誤,為此,爰對原裁定不服,提出異 議,請求准予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 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㈢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 付者,已履行之情形;㈣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㈤法院;債 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於104 年7 月1 日之修正理由揭明為 免支付命令淪為製造假債權及詐騙集團犯罪工具,嚴重影響 債務人權益,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 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 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避免支付命令遭不 當利用,爰增列第2 項,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 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不合於本條第2 項規定者,法院得 依本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再按釋明 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 ,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 第284 條另有明文;而釋明之舉證程度,僅須令法院就某一 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又釋明 之證據,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 付命令時,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 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 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 院即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
四、本件異議人主張相對人迄未支付其承諾於109 年9 月15日前 給付予異議人之500 萬元,而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乃 提出存證信函、系爭開發案資料、神農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 司董事長賴仁傳名片、相對人鄭鼎暘名片、LINE對話紀錄、 開會相片、勘驗現場相片、新北市○○區○○段○○○段00 000 ○地號土地之登記謄本等件為據。惟查,異議人提出之 存證信函,其內容僅為異議人自身之主張,非屬債權證明文 件;其餘資料則僅足顯示異議人就系爭開發案有與相對人及 相關人士接洽、系爭開發案有部分進展等情,亦不足為相對 人有承諾給付予異議人500 萬元之依據;此外,異議人未再 釋明及提出其他足認兩造間有債權債務關係之證據。準此, 異議人未釋明兩造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則其聲請對相對人核 發支付命令,依上開說明,即有未合,本院司法事務官因而 駁回異議人之聲請,於法尚無違誤。從而,本件異議人聲明 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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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