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205號
SLDV,109,重訴,205,2021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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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原   告 大家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家雄
原   告 大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得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昭仁律師
      謝宜蓁律師
      翁偉傑律師
複 代理人 莊馨旻律師
被   告 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進富
訴訟代理人 李沛淳
被   告 麗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玉嬌
訴訟代理人 楊嘉馹律師
被   告 力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柯俊丞
追加 被告 羅東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傑銘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陳倉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6月2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惟仍有下列事項 須進行調查,爰裁定如主文,並請兩造於110年5月24日前提 出書狀,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尚須調查事項:
㈠原告應具狀表明本件對被告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寶吉第公司)、麗峰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麗峰公司)請求之 訴訟標的,有無包括民法第244條第2項?倘有,與民法第24 4條第1項之請求權,競合關係為何?
㈡麗峰公司應具狀陳報下列事項:




⒈麗峰公司有無依107年2月27日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約定給付 寶吉第公司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倘有,請提出給付憑 證。倘無,理由為何?
⒉麗峰公司與寶吉第公司於108年1月15日簽訂之土地買賣契約 書,買賣標的物有無包括上開⒈所示買賣標的物?倘有,何 以重覆買賣?價金若干?倘無,何以將該標的物約定於此份 契約書內?
⒊被證三所列款項,其中寶吉第公司於107年2月27日前所積欠 之款項若干?麗峰公司於107年2月27日後因續建未完工建物 所支出之款項若干?
㈢追加被告羅東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羅東鋼鐵公司)應 具狀陳報下列事項:
⒈羅東鋼鐵公司支付不動產及附屬建照權利買賣協議書附件所 示兩紙工程款(即本院卷㈢第120至122頁)之付款憑證。 ⒉被證五至七所示訴外人洪淑靜匯款予麗峰公司投資款共計1 億2,800萬元之匯款憑證。
㈣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88條規定調查下列事項,待證被告有 無詐害債權之事實,兩造倘有意見,請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具狀表示,逾期未表示,本院即逕行函查:
⒈函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貴公司於109年4月8日已受償羅東鋼鐵公司代麗峰公司清償 之本金及利息共計2億4,510萬2,110元,何以貴公司迄今均 未塗銷於108年4月2日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3億2,500萬元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又該抵押權債務人除麗峰公司外, 何以包括寶吉第公司?另該抵押權設定義務人為何係寶吉第 公司?並檢送相關資料到院參辦。
⒉函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⑴如附件(即本院卷第㈠第357頁)所示100年建字第0116號建 造執照之新建案,是否已取得使用執照?倘是,其取得使用 執照時間為何?倘否,原因為何?
⑵上開新建案自核發建造執照迄今之起造人有無變更?倘有, 歷次變更時間為何?變更為何人或何公司?
⑶上開新建案之各期施工,分別經貴局勘驗時間為何?勘驗結 果為何?施工完成之項目各為何?
⒊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調取該院108年度事聲字第235號、109 年度重訴字第84號卷宗。
⒋函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00000 地號土地,如附件(即本院卷㈠第119至121頁)所示假扣押 之註記登記係於何時塗銷?其塗銷原因為何?並檢送相關申



請塗銷註記資料到院參辦。
四、本院重新整理兩造爭執事項如下,倘有意見,請於書狀交換 時一併記載:
㈠本院卷㈠第301、327、329至356、359至362頁、卷㈡第146 至148、464至468頁所示書證,形式上是否真正? ㈡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有無第2項尚待陳報)規定,請 求撤銷寶吉第公司與麗峰公司間就系爭土地於108年1月15日 所為之買賣契約及於108年4月15日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有 無理由?
㈢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4項前段規定,請求麗峰公司將系爭土 地於108年4月15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寶吉第公司所有,有無理由? ㈣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4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力寶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力寶公司)將系爭土地於108年4月15日以信託為 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麗 峰公司所有,有無理由?
㈤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4項前段規定,請求羅東鋼鐵公司將系 爭土地於109年4月17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麗峰公司所有,有無理由? ㈥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4項前段規定,請求力寶公司將系爭土 地於109年4月17日以信託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羅東鋼鐵公司所有,有無理由?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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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羅東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麗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家地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