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52號
SLDV,109,訴,252,2021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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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2號
原   告 王塗發 

訴訟代理人 洪貴叁律師
      洪偉勝律師
      李燕俐律師
      胡珮琪律師
被   告 點鑽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嘉沅 
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雨欣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勝琛律師
      高姿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5 月21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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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點鑽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