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2號
原 告 王塗發
訴訟代理人 洪貴叁律師
洪偉勝律師
李燕俐律師
胡珮琪律師
被 告 點鑽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嘉沅
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雨欣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勝琛律師
高姿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5 月21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