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168號
SLDV,109,訴,2168,2021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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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68號
原   告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訴訟代理人 王婉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彬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91萬289 元,嗣於審理中先後擴張請求金額
,擴張後之請求金之為409 萬26元(見本院卷二第10頁準備書狀
),是本件應徵裁判費4 萬1,59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
1 萬9,909 元(10020+9889)之部分外,尚應補繳2 萬1,681 元
。茲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擴張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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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