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9年度,46號
SLDV,109,家繼訴,46,2021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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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46號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65號
原 告 即 邱惠珍
反請求被告 郭聖紀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純增律師
被 告 即 王韻智
反請求原告 王書荃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律師
複代理人  曾福卿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郭榮仁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財產,應由邱惠珍郭聖紀王韻智王書荃按附表一、二示之方法予以分割。請求及反請求之訴訟費用,均由邱惠珍郭聖紀王韻智王書荃各負擔四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一、郭榮仁於民國108 年12月25日死亡,繼承人為其妻邱惠珍、 子女郭聖紀王韻智王書荃,對於遺產之內容及分割方案 有爭執,乃先後請求、反請求分割,因基礎事實相牽連,依 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2 項、第42條第1 項規定,本院應合併 審理、裁判,先予敘明。
二、查郭榮仁已死亡,邱惠珍郭聖紀王韻智王書荃為繼承 人,每人應繼分為四分之一,而郭榮仁之遺產尚未分割,其 中之土地及房屋已辦理繼承登記,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遺產稅參考清單、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函、土地暨建物登 記謄本可佐,且為邱惠珍郭聖紀王韻智王書荃所不爭 執,堪信真實。至於郭榮仁遺產之範圍,邱惠珍郭聖紀主 張除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參考清單所列之土地、房屋、 存款、投資外,另有王韻智王書荃保管之勞工退休金新臺 幣(下同)508,718元、出售汽車價款105,000 元應再列入 ,王韻智王書荃亦同意列入,故郭榮仁遺產之範圍如附表 一、二所示。
三、茲王韻智王書荃主張其等所支出之喪葬費,所墊付之醫療 費、信用貸款、信用卡費、電信費、股票融資追繳、國民年 金保險費、房屋稅、汽車牌照稅,均應自遺產扣償。而關於 遺產管理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前段雖有規



定,惟須為遺產保存上所必要不可欠缺,且具有共益性質者 始屬之,經查:
王韻智王書菳主張墊支喪葬費725,425 元,一般均認為具 有繼承費用之性質,惟並無單據部分,不可憑信;至於有單 據部分,金額僅為638,225 元(家繼訴字第65號卷第163 至 185 頁),邱惠珍郭聖紀則均否認之,本院認為郭家歷代 祖先牌位寄放佛寺138,000 元部分,與郭榮仁之喪葬並無直 接關連,應予剔除;其餘部分共500,225 元,分別為八里佛 光寺塔位80,000元、誦經98,000元、接體及遺體袋1,400 元 、萬德福生命事業勞務費12,000元、拜飯1,700 元、治喪費 247,000 元、喪葬管理處場地費20,775元(8,100 +2,200 +8,475 +2,000 )、便當1,350 元、骨甕38,000元,均與 郭榮仁之殮葬具有直接關連,因王韻智王書荃未區分以上 何項係由何人以何種方式墊繳,故平均扣償之。 ㈡王韻智王書荃主張其等墊付之醫療費23,760元、信用貸款 788,156 元、信用卡費75,681元、電信費2,389 元、股票融 資追繳51,000元、國民年金保險費7,732 元,未區分何項係 由何人以何方式墊繳,故王韻智王書荃每人可分別請求之 數額究為若干,已有疑義。縱認王韻智王書荃已經墊繳, 惟各該債務均屬郭榮仁生前即已發生之債務,郭榮仁死亡後 ,依民法第1153條第1 項規定,應由邱惠珍郭聖紀、王韻 智、王書菳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對債權人負連帶責任, 非屬遺產之負擔,故與遺產管理無關,不應將之列入遺產債 務,王韻智王書菳縱有墊支,亦各應依其他法律關係,另 向其他繼承人求償之。代墊房屋稅1,563 元部分,因郭榮仁 死亡時,該房屋即屬邱惠珍郭聖紀王韻智王書菳公同 共有,房屋稅應由公同共有人負擔,非屬遺產負擔,不應列 入遺產債務,王韻智王書菳應依其他法律關係,向其他繼 承人求償之。至於汽車牌照稅11,230元,納稅義務人為王書 菳,並非郭榮仁,不得主張扣償。
四、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定 有明文。遺產分割之目的,在於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 止,而非個別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遺產分割既以消滅 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 割之遺產或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 全部遺產整體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別財產為分割之對象 。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依民法第830 條第2 項之規定, 依分別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以原物分配或變賣分割為之。



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 割遺產方法之一。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 ,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究依何種方式為適當,法院有自 由裁量之權,雖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 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 束。邱惠珍郭聖紀王韻智王書菳郭榮仁之繼承人, 王韻智王書菳所保管之勞工退休金508,718元,足以扣償 其等所墊支之喪葬費500,225 元,並先扣償;又附表二所示 之投資即股票部分,並非同一上巿(櫃)公司,數量不一, 又有零股,故本院認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及股票,全部予 以變賣後,其換價總額與存款及上述扣償餘額,按應繼分比 例分配其價款予邱惠珍郭聖紀王韻智王書荃。五、分割遺產之訴訟,邱惠珍郭聖紀王韻智王書荃之起訴 及應訴,乃法律規定同為公同共有人之必然,核其性質,本 可互換地位,故訴訟費用應參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擔之。六、據上論結,兩造之請求均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家 事事件法第51條、第85條第1 項但書,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婉琪
附表一:郭榮仁之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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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項 目 │權利範圍 │ 備 註 │
├──┼─────────┼──────┼──────┤
│1 │新北市板橋區府中段│463/0000000 │應予變賣,扣│
│ │305 地號土地 │ │除王韻智、王│
├──┼─────────┼──────┤書荃可請求之│
│2 │新北市板橋區府中段│全部 │繼承費用支出│
│ │3941建號建物即門牌│ │後,餘由兩造│
│ │新北市板橋區東門街│ │依應繼分比例│
│ │30之2號2樓之64 │ │,每人各四分│
│ │ │ │之一,分配其│
│ │ │ │價金。 │
└──┴─────────┴──────┴──────┘
附表二:郭榮仁之其餘財產




┌──┬─────────┬──────┬──────┐
│編號│ 項 目 │ 內 容 │分割方法 │
├──┼─────────┼──────┼──────┤
│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297,721元 │由勞工退休金│
│ │款 │ │扣償後,其餘│
├──┼─────────┼──────┤由兩造依應繼│
│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1元 │分比例,每人│
│ │款 │ │各四分之一分│
├──┼─────────┼──────┤配。 │
│3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90,036 元 │ │
│ │款 │ │ │
├──┼─────────┼──────┤ │
│4 │板信商業銀行存款 │12,711 元 │ │
├──┼─────────┼──────┤ │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25,323 元 │ │
│ │款 │ │ │
├──┼─────────┼──────┤ │
│6 │臺灣銀行外幣存款 │215,419元 │ │
├──┼─────────┼──────┤ │
│7 │臺灣銀行 │2,627元 │ │
├──┼─────────┼──────┤ │
│8 │汽車出售價款 │105,000元 │ │
├──┼─────────┼──────┤ │
│9 │勞工退休金 │508,178元 │ │
├──┼─────────┼──────┼──────┤
│10 │臺鳳 │168股 │應予變賣,由│
├──┼─────────┼──────┤額由兩造依應│
│11 │紐新 │9,000股 │繼分比例,每│
├──┼─────────┼──────┤人各四分之一│
│12 │富邦VIX │10,000 股 │分配。 │
├──┼─────────┼──────┤ │
│13 │泰山 │30股 │ │
├──┼─────────┼──────┤ │
│14 │精鋼精密 │2,804股 │ │
├──┼─────────┼──────┤ │
│15 │和桐 │4,000股 │ │
├──┼─────────┼──────┤ │
│16 │中纖 │10,000股 │ │
├──┼─────────┼──────┤ │
│17 │彰源 │100股 │ │




├──┼─────────┼──────┤ │
│18 │中環 │34股 │ │
├──┼─────────┼──────┤ │
│19 │仁寶 │2,000股 │ │
├──┼─────────┼──────┤ │
│20 │茂矽 │6股 │ │
├──┼─────────┼──────┤ │
│21 │晶華 │136股 │ │
├──┼─────────┼──────┤ │
│22 │台開 │96股 │ │
├──┼─────────┼──────┤ │
│23 │國泰金 │5股 │ │
├──┼─────────┼──────┤ │
│24 │微端 │1,000股 │ │
├──┼─────────┼──────┤ │
│25 │展望 │33股 │ │
├──┼─────────┼──────┤ │
│26 │環瑞醫 │1,200股 │ │
├──┼─────────┼──────┤ │
│27 │太極 │1,000股 │ │
├──┼─────────┼──────┤ │
│28 │四維航 │32股 │ │
├──┼─────────┼──────┤ │
│29 │日盛金控 │224股 │ │
├──┼─────────┼──────┤ │
│30 │亞翔 │1,000股 │ │
├──┼─────────┼──────┤ │
│31 │泰福-KY │1,092股 │ │
├──┼─────────┼──────┤ │
│32 │南茂 │399股 │ │
├──┼─────────┼──────┤ │
│33 │泰金寶-DR │4,000股 │ │
├──┼─────────┼──────┤ │
│34 │中石化 │2,000股 │ │
├──┼─────────┼──────┤ │
│35 │中纖 │5,000股 │ │
├──┼─────────┼──────┤ │
│36 │仁寶 │3,000股 │ │
├──┼─────────┼──────┤ │
│37 │新光金 │1,000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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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