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9年度,55號
SLDV,109,司,55,2021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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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55號
聲 請 人 羅佩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妙網連新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為妙網連新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妙網連新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 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妙網連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妙網連新 公司)相對人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聲請法院指定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邦電子公司)擔任妙網連新 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妙網連新公司簿冊 保存文件清冊、華邦電子公司同意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 32、34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 年度司司字第39 3 號全卷核閱屬實,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引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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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妙網連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