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306號
SLDV,108,重訴,306,202104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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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老牛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保佑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樑標 
      張群明 
      張琇涵 
      張群政 
      張群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股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2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
繳納上訴裁判費。按以有價證券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如
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應以起訴當天或前一天之收盤價
為準,如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則應以「起訴時」發行
公司之淨值計算其時價(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1944號民事
裁定參照)。查上訴人對於原判決全部不服而提起上訴,其上訴
訴訟標的為上訴人公司之股票共計3,217,121股(計算式:972,7
66+558,155+569,888+558,156+558,156=3,217,121),而
上訴人公司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自應以起訴時該等公
司之淨值計算其時價。查上訴人公司於起訴時之股東權益為新臺
幣(下同)952,484,388元,其起訴時發行股數為79,772,000股
,有被上訴人於起訴時所提出之上訴人公司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查詢及資產負債表(見本院卷第37至40頁),故上訴人公司於起
訴時每股淨值為約為11.94元(計算式:952,484,388÷79,772,0
00=11.94,小數點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價額為38,412,425元(計算式:3,217,121×11.94=38,412
,42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5,144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
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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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老牛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