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繼承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07年度,27號
SLDV,107,重家繼訴,27,2021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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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7號
原   告 謝陳秀月
      陳慧茹 
      陳麗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華明律師
複代理人  許潔妮 
被   告 陳美惠 
      陳春枝 
      陳美霞 
      陳映羲 
      陳家琪 
      陳葦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複代理人  郭懿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重家 上字第20號確認遺囑無效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前經本院於108 年1 月9 日裁定命上揭訴訟終結確定前, 停止訴訟程序。上開訴訟業於110 年2 月25日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924 號裁定上訴駁回確定,而已終結,本件已 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 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家事庭法 官 林妙蓁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雅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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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