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772號
SLDV,104,訴,1772,20210416,2

1/3頁 下一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772號
原   告 翁苑玲(原名翁美秋)
      林澤良 
前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祥墩律師
      劉宇倢律師
      張雅喻律師
被   告 唐日新(兼唐林靟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唐晨峰 
被   告 張志弘 
      唐幸惠(即唐港火之繼承人)
      唐瑞燦(即唐港火之繼承人)
      唐精惠(即唐港火之繼承人)
      唐永豐(即唐朱盤之繼承人)
      黃秀妹(即唐朱盤之繼承人)
      唐月桂(即唐朱盤之繼承人)
      曹唐文子(即唐朱盤之繼承人)
      唐羽汎(即唐朱盤之繼承人)
      唐寶臻(即唐朱盤之繼承人及唐淑美之承受訴訟人
      )   
      唐昇遠(即唐朱盤之繼承人)
      唐郁祺(即唐朱盤之繼承人)
      唐郁靖(即唐朱盤之繼承人)
      石義民(即唐朱盤之繼承人)
      石有志(即唐朱盤之繼承人)
      石梅玉(即唐朱盤之繼承人)
      石守杏(即唐朱盤之繼承人)
      唐菁鄉(即唐朱盤之繼承人)
      唐慈霞(即唐朱盤之繼承人)
      唐蕭敏惠(即唐接承之繼承人) 
      唐瓔珞(即唐接承之繼承人)
      唐瓔璋(即唐接承之繼承人)
      唐瓔瑞(即唐接承之繼承人)
      唐瓔珮(即唐接承之繼承人)
      唐瓔庭(即唐接承之繼承人)
      唐瑶琨(即唐接承之繼承人)  
      唐瑤瑛(即唐接承之繼承人) 
      唐瑤玟(即唐接承之繼承人)  
      唐瑤玉(即唐接承之繼承人)  
      黃顏賢(即唐俊之繼承人)
      黃崇陽(即唐俊之繼承人)
      丁江雪(即唐俊之繼承人)
      丁秋香(即唐俊之繼承人)
      李丁淑英(即唐俊之繼承人)
      唐銘讚(即唐俊之繼承人)
      唐雲霖(即唐俊之繼承人兼唐阿美之承受訴訟人)
      唐雲騰(即唐俊之繼承人兼唐阿美之承受訴訟人)
      陳唐素卿(即唐俊之繼承人兼唐阿美之承受訴訟人)
      唐素蘤(即唐俊之繼承人兼唐阿美之承受訴訟人)
      唐素珍(即唐俊之繼承人兼唐阿美之承受訴訟人)
      唐素琴(即唐俊之繼承人兼唐阿美之承受訴訟人)
      李銀鈴(即唐俊之繼承人)
      黃明聰(即唐俊之繼承人)
      黃莉芳(即唐俊之繼承人)
      黃莉君(即唐俊之繼承人)
      黃雅惠(即唐俊之繼承人)
      黃紀綸(即唐俊之繼承人)
      黃英綸(即唐俊之繼承人)
      唐重勝(即唐海島之繼承人)
      唐重𡈼(即唐海島之繼承人)
      楊淳亨(即唐海島之繼承人)
      蔣唐寶環(即唐海島之繼承人)
      唐寶純(即唐海島之繼承人)
      唐繹慧(即唐海島之繼承人)
      吳展南(即唐海島之繼承人)
      吳展毅(即唐海島之繼承人)
      吳子桓(即唐海島之繼承人)
      陳瑞雄(即唐海島之繼承人)
      楊吳淑容(即唐海島之繼承人)
      吳淑芬(即唐海島之繼承人)
      楊堅志(即唐海島之繼承人)
      楊仲豪(即唐海島之繼承人)
      楊千渝(即唐海島之繼承人)
      陳俊宏(即唐海島之繼承人)
      陳怡君(即唐海島之繼承人)
      陳怡妙(即唐海島之繼承人)
      陳怡秀(即唐海島之繼承人)
      廖月鳳(即唐炳煌之繼承人)
      唐水河(即唐炳煌之繼承人)
      闕唐幼縀(即唐炳煌之繼承人)
      陳唐金綢(即唐炳煌之繼承人)
      黃唐圓(即唐炳煌之繼承人)
      唐秋菊(即唐炳煌之繼承人)
      戴唐雪(即唐炳煌之繼承人)
      余唐美枝(即唐炳煌之繼承人)
      唐錫江(即唐炳煌之繼承人)
      唐永昌(即唐炳煌之繼承人)
      唐玉(即唐炳煌之繼承人)
      唐素麗(即唐炳煌之繼承人)
      唐素寬(即唐炳煌之繼承人)
      唐美惠(即唐炳煌之繼承人)
      唐建中(即唐炳煌之繼承人)
      唐建雄(即唐炳煌之繼承人)
      唐建民(即唐炳煌之繼承人)
      唐文森(即唐炳煌之繼承人)
      唐子芫(即唐炳煌之繼承人)
      唐竹雄 
      唐清輝 
      唐世民 
      唐世昌 
      唐陳月涓(即唐錦堂之繼承人)
      唐詠詠(即唐錦堂之繼承人)
      唐世泰(即唐錦堂之繼承人)
      唐世才(即唐錦堂之繼承人)
      朱武雄(即唐碧霞之繼承人)
      唐文聰 
      王秀蘭 
      王涵婷 
      王詩瑩 
      聶耀光 
      聶月霞 
      聶耀蘭 
      聶耀庭 
      聶凱羿(原名聶凱彥兼葉沛翎之承受訴訟人)
      聶彤葳(兼葉沛翎之承受訴訟人)
      唐美年 
      唐美芬 
      鄭秀蘭(即唐鴻雄之繼承人)
      唐聖鈞(即唐鴻雄之繼承人)
      唐堉桀(即唐鴻雄之繼承人)
      唐尾  
      唐繼延 
      唐綺  
      唐瑀婕 
      唐妙蓮 
      唐守正 
      唐世杰 
      施幸君 
      施忠志 
      李生明 
      李生榮 
      李麗蘭 
      李麗鳳 
      唐繼山(即唐鴻鳴之承受訴訟人)
      李素真(即唐鴻鳴之承受訴訟人)
      唐繼峰(即唐鴻鳴之承受訴訟人)
      唐繼仁(即唐鴻鳴之繼承人)
      唐繼安(即唐鴻鳴之承受訴訟人)
      李享倪(即唐海島之繼承人)
      李柏震(即唐海島之繼承人)
      朱唐秀美(即唐海島之繼承人)
      李慶豪(即唐海島之繼承人)
      李慶漢(即唐海島之繼承人)
      李櫻珠(即唐海島之繼承人)
      李櫻釵(即唐海島之繼承人)
      李麗綿(即唐海島之繼承人)
      李麗瑤(即唐海島之繼承人)
      唐麗仙(即唐海島兼唐燦禮之承受訴訟人)
      唐麗君(即唐海島兼唐燦禮之承受訴訟人)
      唐群興(即唐海島兼唐燦禮之承受訴訟人)
      唐群裕(即唐海島兼唐燦禮之承受訴訟人)
      唐群益(即唐海島兼唐燦禮之承受訴訟人)
      陳李育如(即唐海島之繼承人) 
      唐天健(即唐碧霞之繼承人)  
      唐巧婕(即唐碧霞之繼承人)  
受告知人  陳美子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一所示之地上權均定其存續期限至民國一百二十九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之負擔如附表二所示。
事 實 及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壹、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 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又原告於判決確 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 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按當事人死亡者 ,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 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述承受訴訟人,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 訟。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5 款、第262 條 第1 項、第2 項、第168 條、第175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 告起訴時依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 地)104 年9 月11日謄本記載,列唐日新、唐港火、唐朱盤 、唐林靟、唐接承、唐俊、唐海島、唐炳煌、唐竹雄、唐清 輝、唐世民、唐世昌、唐錦堂、唐碧霞、唐文聰、王秀蘭、 王涵婷、王詩瑩、聶耀光、聶月霞、聶耀蘭、聶耀庭、聶凱 彥(後更名為聶凱羿)、聶彤葳、葉姵翎(後更名為葉沛翎 )、唐美年、唐美芬、唐鴻雄、唐尾、唐繼延、唐綺、唐瑀 婕、唐鴻鳴、唐妙蓮、唐守正、唐世杰、施幸君、施忠志、 李生明、李生榮、李麗蘭、李麗鳳、張志弘為被告(調解卷 第2 至18頁)。嗣查明唐港火(38年11月12日歿)、唐朱盤 (29年4 月18日歿)、唐林靟(37年6 月13日歿)、唐接承 (56年8 月21日歿)、唐俊(54年12月24日歿)、唐海島( 68年12月10日歿)、唐炳煌(51年1 月22日歿)、唐錦堂( 86年10月19日歿)、唐碧霞(92年12月7 日歿)、唐鴻雄( 97年2 月12日歿)於起訴前已死亡,而撤回對其等之訴,並 追加下列繼承人為被告;唐鴻鳴(107 年6 月2 日歿)、葉 沛翎(109 年5 月17日歿)於本件訴訟繫屬中逝世,原告聲 明其繼承人承受訴訟等,詳述如下:
一、唐港火部分:其繼承人為唐幸惠、唐瑞燦、唐精惠,有繼承 系統表(本院卷十第156 頁,戶籍謄本(湖調卷第84頁、本 院卷一第86至88頁)在卷可稽,追加其等為被告(本院卷四 第7 至11頁)。
二、唐朱盤部分:按繼承開始於台灣光復以前者(民國三十四年 十月二十四日以前),應依有關台灣光復前繼承習慣辦理。 日據時期台灣省人財產繼承習慣分為家產繼承與私產繼承兩



種。日據時期家屬(非戶主)之遺產為私產。家產繼承因戶 主喪失戶主權而開始。戶主因死亡而喪失戶主權。因戶主喪 失戶主權而開始之財產繼承,其繼承人第一順序之法定推定 財產繼承人係男子直系卑親屬(不分長幼、嫡庶、婚生或私 生、自然血親或準血親)且係繼承開始當時之家屬為限。繼 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條、第2條第1項、第3項前段、第4 項第1款、第3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唐朱盤於光復前之29年4月18日逝世,為該戶之戶主, 故依當時舊慣僅有男姓直系卑親屬(唐文通、唐文德)有繼 承權。原先追加其繼承人王喜美、唐永豐、黃秀妹、唐月桂 、曹唐文子、唐羽汎、唐淑美、唐寶臻、唐昇遠、唐郁祺、 唐郁靖、石義民、石有志、石梅玉、石守杏、唐菁鄉、唐慈 霞為被告(本院卷四第7至11頁)。嗣查明王喜美之配偶唐 美農於70年5月4日逝世,先於其父唐文通(81年8月6日歿) ,故王喜美不因此取得唐朱盤之繼承權,而撤回對其之訴訟 (本院卷七第79至83頁)。而唐淑美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之10 7 年9 月28日逝世,其繼承人為唐寶臻,原告具狀聲明承受 訴訟(本院卷十第210 至214 頁)。就前述繼承人名冊,有 繼承系統表(本院卷十第157 至158 頁)、戶籍謄本(本院 卷二第93至151 頁、卷三第184 頁、卷七第322 、329 頁) 、繼承事件查詢結果(本院卷三第217 、220 、223 至224 頁、卷六第167 頁、卷七第330 至331 、367 頁)在卷可稽 。
三、唐林靟部分:其繼承人為唐日新,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 (本院卷二第77至79頁、卷三第170至171頁)在卷可稽,已 為本件被告毋庸追加。
四、唐接承部分:追加其繼承人鄭貞子、廖鄭幸、鄭雲卿、鄭肇 聰、鄭仁聰、鄭聚聰、鄭林娥、鄒蓮雲、羅吳螺、林逢田、 林武田、高林美秀、林美嬌、李林銹鈺、鄭士嘉、費淑梅、 林秋美、林舜雄、林舜乾即林子翔、林雅雯、林雅惠、林秉 宏、林育慶即林成泰、林朔弘、林瑋峰、鄭騏瑋、鄭雅涵、 唐謝秀員、唐羅寶蓮、唐燦民、唐蕭敏惠、蔡林美佐、沈玉 鳳、林奎璧、林奎文、林安然、林季芳、唐瑤瓊、唐瑤玲、 唐瑤琪、唐瓔珞、唐瓔璋、唐瓔瑞、唐瓔珮、唐麗珠、唐森 林、唐曼麗、唐曼莉、唐曼妮、唐瓔庭、唐瑶琨、唐瑤瑛、 唐瑤玟、唐瑤玉、陳麗惠、陳淑芬、陳淑明、陳淑卿、林政 昌、林超群為被告(本院卷四第7至11頁)。嗣查明唐燦民 先於唐接承於民國20年間歿,亦無後嗣,故撤回對其之訴訟 (本院卷五第224至229頁)。續查明唐謝秀員已於起訴前之 88年6 月30日逝世,故撤回對其之訴訟,其繼承人唐瑤瓊、



唐瑤玲、唐瑤琪、唐瓔珞、唐瓔璋、唐瓔珮前已追加為被告 ,無須另行追加(本院卷五第224 至229 頁)。後經調閱唐 瓔珞等5 人辦理系爭地上權登記資料之繼承系統表與全體繼 承人分割協議,唐接承之繼承人應僅有唐蕭敏惠、唐瓔珞、 唐瓔璋、唐瓔瑞、唐瓔珮、唐瓔庭、唐瑶琨、唐瑤瑛、唐瑤 玟、唐瑤玉,並由唐瓔珞、唐瓔璋、唐瓔瑞、唐瓔珮、唐瓔 庭取得系爭地上權原唐接承之應有部分,故撤回對鄭貞子、 廖鄭幸、鄭雲卿、鄭肇聰、鄭仁聰、鄭聚聰、鄭林娥、鄒蓮 雲、羅吳螺、林逢田、林武田、高林美秀、林美嬌、李林銹 鈺、鄭士嘉、費淑梅、林秋美、林舜雄、林舜乾即林子翔、 林雅雯、林雅惠、林秉宏、林育慶即林成泰、林朔弘、林瑋 峰、鄭騏瑋、鄭雅涵、唐羅寶蓮、唐蕭敏惠、沈玉鳳、林奎 璧、林奎文、林安然、林季芳、唐瑤瓊、唐瑤玲、唐瑤琪、 唐麗珠、唐森林、唐曼麗、唐曼莉、唐曼妮、唐瑶琨、唐瑤 瑛、唐瑤玟、唐瑤玉、陳麗惠、陳淑芬、陳淑明、陳淑卿、 林政昌、林超群之訴(本院卷七第79至83頁)。嗣再追加唐 接承之繼承人唐蕭敏惠、唐瑶琨、唐瑤瑛、唐瑤玟、唐瑤玉 為被告(本院卷十第120 至139 頁)。就前述繼承人名冊, 有繼承系統表(本院卷十第159 頁、卷七第10頁)、戶籍謄 本(本院卷二第194 至196 頁、卷三第21至117 、306 、31 3 、323 至329 頁、卷六第174 至185 頁)、新北市汐止地 政事務所106 年汐地字第115690、115700號登記案件資料( 本院卷七第7 至15頁)在卷可稽。
五、唐俊部分:追加其繼承人唐阿美、黃顏賢、黃崇陽、丁江雪 、丁秋香、李丁淑英、唐銘讚、唐雲霖、唐雲騰、陳唐素卿 、唐素蘤、唐素珍、唐素琴、李銀鈴、黃明聰、黃莉芳、黃 莉君、黃雅惠、黃紀綸、黃英綸為被告(本院卷四第7至11 頁)。嗣唐阿美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之105年7月24日逝世,其 繼承人為唐雲霖、唐雲騰、陳唐素卿、唐素蘤、唐素珍、唐 素琴,原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十第210至214頁)。 就前述繼承人名冊,有繼承系統表(本院卷十第163至164頁 )、戶籍謄本(本院卷二第46至75頁、卷五第253至259頁、 卷三第315頁、卷七第130頁)、繼承事件查詢結果(本院卷 三第218頁、卷六第57頁)在卷可稽。
六、唐海島部分:追加其繼承人唐燦禮、唐重勝、唐重𡈼、楊淳 亨、蔣唐寶環、唐寶純、唐繹慧、吳展南、吳展毅、吳子桓 、陳瑞雄、楊吳淑容、李紅嬌、吳淑芬、楊堅志、楊仲豪、 楊千渝、陳俊宏、陳怡君、陳怡妙、陳怡秀為被告(本院卷 四第7至11頁)。唐燦禮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之105年6月16日 逝世,原告聲明其繼承人唐麗仙、唐麗君、唐群興、唐群裕



、唐群益承受訴訟(本院卷十第210 至214 頁)。嗣查明唐 海島之孫吳淑娟有3 名子女,故其配偶之母李紅嬌應不具繼 承權,撤回對其之訴訟(本院卷七第79至83頁),並追加吳 淑娟之繼承人李享倪、李柏震、李陳育如為被告(本院卷七 第247 至249 頁、卷八第204 至207 頁)。再追加唐海島之 繼承人朱唐秀美、李慶豪、李慶漢、李櫻珠、李櫻釵、李麗 綿、李麗瑤為被告(本院卷十一第79至83頁)。就前述繼承 人名冊,有繼承系統表(本院卷十第165 至166 、222 頁) 、戶籍謄本(湖調卷第86頁、本院卷二第12至40頁、卷五第 260 至265 頁、卷十第220 頁、卷三第330 頁、卷七第123 至124 頁、卷十220 、221 、223 至228 、245 至246 頁、 卷十一第189 頁)、繼承事件查詢結果(本院卷三第159 、 218 、220 頁、卷六第89頁、卷六第166 頁、卷十第261 、 303 頁、卷十一第97頁)在卷可稽。
七、唐炳煌部分:追加其繼承人廖月鳳、唐水河、闕唐幼縀、陳 唐金綢、黃唐圓、唐秋菊、戴唐雪、余唐美枝、呂余雲、唐 錫江、唐永昌、唐玉、唐素麗、唐素寬、唐美惠、唐建中、 唐建雄、唐建民、唐文森、唐國隆、陳唐麗芬、王國明、王 麗華、王麗紅、唐子芫為被告(本院卷四第7至11頁)。嗣 查明唐桂枝於光復後之戶籍未申報為唐炳煌之養女,且唐桂 枝之子女曾到庭陳述渠等與唐炳煌之其他繼承人均不認識( 本院卷六第37頁),是撤回對唐桂枝之繼承人唐國隆、陳唐 麗芬、王國明、王麗華、王麗紅之訴(本院卷六第227 至 233 頁)。後查明呂余雲已於39年5 月1 日出養,故不具唐 炳煌之繼承權,亦撤回對其之訴訟(本院卷七第79至83頁) 。就前述繼承人名冊,有繼承系統表(本院卷十第167 頁) 、戶籍謄本(本院卷二第152 至191 頁、卷三第216 、319 頁、卷六第186 至206 頁)、繼承事件查詢結果(本院卷三 第124 、219 頁)在卷可稽。
八、唐錦堂部分:其繼承人為唐陳月涓、唐詠詠、唐世泰、唐世 才,有繼承系統表(本院卷十第170頁)、戶籍謄本(湖調 卷第91頁、本院卷一第112至116頁)、繼承事件查詢結果( 本院卷一第118頁、卷三第220頁)在卷可稽,追加其等為被 告(本院卷四第7至11頁)。
九、唐碧霞部分:追加其繼承人朱武雄(本院卷四第7 至11頁) 、唐天健、唐巧婕(本院卷八第204至207頁)為被告。就前 述繼承人名冊,有繼承系統表(卷十第171頁)、戶籍謄本 (湖調卷第92頁、本院卷一第106至111頁、卷八第189至190 頁)、繼承事件查詢結果(本院卷一第98至101頁、卷三第 222頁)在卷可稽。




十、唐鴻雄部分:其繼承人為鄭秀蘭、唐聖鈞、唐堉桀,有繼承 系統表(本院卷十第172頁)、戶籍謄本(湖調卷第106頁、 本院卷一第90至92頁)、繼承事件查詢結果(本院卷一第96 至97頁)在卷可稽,追加其等為被告(本院卷四第7至11頁 )。
十一、唐鴻鳴部分:其繼承人為唐繼山、李素真、唐繼峰、唐繼 仁、唐繼安,有繼承系統表(本院卷十第173 頁)、戶籍 謄本(湖調卷第111 頁、本院卷七第94至97、242 頁)、 繼承事件查詢結果(本院卷七第71至72頁)在卷可稽,原 告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十第210 至214 頁)。十二、葉沛翎部分:其繼承人為聶凱羿、聶彤葳,有繼承系統表 (本院卷十第346 頁)、戶籍謄本(本院卷十第308 、 318 至345 頁)、繼承事件查詢結果(卷十一第114 頁) 在卷可稽,原告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十第316 至317 頁 )。
原告上開所為核與前揭法條規定均相符,應予准許。貳、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 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分別定 有明文。原告起訴時原聲明:1.被告就原告所有系爭土地上 ,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地上權(下合稱為系爭地上權)應予 終止。2.被告就原告所有系爭土地上,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 系爭地上權應予塗銷(湖調卷第2 至6 頁)。嗣於108 年12 月3 日具狀變更聲明(本院卷十第120 至139 頁)。再於10 9 年7 月9 日具狀就備位聲明之地上權存續期限日期為變更 (本院卷十一第79至83頁),最後聲明如下聲明欄所載。核 其所為與前揭法條規定均相符,應予准許。
叁、被告唐日新、唐幸惠、唐瑞燦、唐精惠、唐永豐、黃秀妹、 唐月桂、曹唐文子、唐羽汎、唐寶臻、唐昇遠、唐郁祺、唐 郁靖、石義民、石有志、石梅玉、石守杏、唐菁鄉、唐慈霞 、唐蕭敏惠、唐瓔珞、唐瓔璋、唐瓔瑞、唐瓔庭、唐瑶琨、 唐瑤瑛、唐瑤玟、唐瑤玉、黃顏賢、黃崇陽、丁江雪、丁秋 香、李丁淑英、唐銘讚、唐雲霖、唐雲騰、陳唐素卿、唐素 蘤、唐素珍、唐素琴、李銀鈴、黃明聰、黃莉芳、黃莉君、 黃雅惠、黃紀綸、黃英綸、唐重勝、楊淳亨、蔣唐寶環、唐 寶純、唐繹慧、吳展南、吳展毅、吳子桓、陳瑞雄、楊吳淑 容、吳淑芬、楊堅志、楊仲豪、楊千渝、陳俊宏、陳怡君、 陳怡妙、陳怡秀、廖月鳳、唐水河、闕唐幼縀、陳唐金綢、 黃唐圓、唐秋菊、戴唐雪、余唐美枝、唐錫江、唐永昌、唐 玉、唐素麗、唐素寬、唐美惠、唐建中、唐建雄、唐建民、



唐文森、唐子芫、唐清輝、唐陳月涓、唐詠詠、唐世泰、唐 世才、朱武雄、唐文聰、王秀蘭、王涵婷、王詩瑩、聶耀光 、聶月霞、聶耀蘭、聶耀庭、聶凱羿、聶彤葳、唐美年、唐 美芬、鄭秀蘭、唐聖鈞、唐堉桀、唐尾、唐繼延、唐綺、唐 瑀婕、唐妙蓮、唐守正、唐世杰、施幸君、施忠志、李生明 、李生榮、李麗蘭、李麗鳳、唐繼山、李素真、唐繼峰、唐 繼仁、唐繼安、李享倪、李柏震、朱唐秀美、李慶豪、李慶 漢、李櫻珠、李櫻釵、李麗綿、李麗瑤、唐麗仙、唐麗君、 唐群興、唐群裕、唐群益、陳李育如、唐天健、唐巧婕均未 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肆、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第一項情形,第三人未參加或承當訴訟者,當 事人得為訴訟之告知;當事人未為訴訟之告知者,法院知悉 訴訟標的有移轉時,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 人。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受 告知人不為參加或參加逾時者,視為於得行參加時已參加於 訴訟,準用第6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67條亦有明定。查 唐鴻鳴之繼承人即被告李素真、唐繼仁、唐繼山、唐繼峰、 唐繼安辦理繼承登記,並於107年7月13日將系爭地上權之唐 鴻鳴應有部分分割由被告唐繼山單獨所有,被告唐繼山復於 107年9月12日將前揭系爭地上權應有部分贈與訴外人陳美子 ,此有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107年汐地字第076150、07615 1、108040號登記案件資料(本院卷十第61至73頁)在卷可 稽,原告於109年2月6日具狀聲請對陳美子為訴訟之告知( 本院卷十第210至217頁),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其聲請對訴 外人陳美子告知訴訟,經本院依法將上開書狀送達受告知人 陳美子(本院卷十第297至298頁),其未表明參加本件訴訟 ,視為於得行參加時已參加本件訴訟,合先敘明。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翁苑玲及訴外人陳阿民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嗣陳阿民 將其所有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於民國103 年間信託予原告林 澤良,是原告翁苑玲、林澤良為現系爭土地之登記名義人即 所有權人。系爭土地於98年3 月27日經新北市政府公告屬於 地籍清理清查辦法第3 條第7 款之土地,新北市政府並依地 籍清理條例第11條規定代為標售,該標案於102 年11月29日 開標,原告以新臺幣(下同)2,005 萬9,009 元得標。而依 據108 年9 月3 日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系爭土地上設有如 附表一所示,均屬免租金、未定有存續期限之地上權登記(



即系爭地上權),被告唐日新等人為本件起訴時104 年10月 12日之系爭地上權人。系爭地上權依其原設定收件年字號設 定可知為民國38年間登記,其上之新北市○○區○○段000 ○號一層土造建物建築完成日期為民國前16年、同段452 建 號一層土造建物建築完成日期係民國前17年,可知系爭地上 權之起初登記目的應為供前揭451 、452 建號建物(下稱系 爭二建物)之用。是以系爭地上權既未定有期限,且存續期 間已逾60年以上,又原一層土造建物之使用年限已屆滿,被 告業已於民國70年間改建為磚造房屋,其地上權之成立目的 已不存在,使得地上權人坐享利益,原告卻須負擔沈重之地 價稅。爰先位依民法第833 條之1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3 條之1 之規定,准許原告終止系爭地上權,及依民法第767 條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地上權登記。倘認原告不得 逕終止系爭地上權,系爭土地其上現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路00號房屋包含鋼筋混凝土造及木石造之結構,其於79 年11月起課房屋稅,應可認當時已改建完成,爰備位依民法 第833 條之1 規定,以行政院公布施行固定資產耐用年限鋼 筋混凝土造建物存續年限50年,請求酌定以129 年10月31日 為系爭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期限。
二、聲明:
㈠、先位聲明:
⒈被告與陳美子就原告所有系爭土地上,如附表一所示之地上 權應予終止。
⒉被告唐日新、張志弘、唐瓔珞、唐瓔璋、唐瓔瑞、唐瓔珮、 唐瓔庭、唐竹雄、唐清輝、唐世民、唐世昌、唐文聰、王秀 蘭、王涵婷、王詩瑩、聶耀光、聶月霞、聶耀蘭、聶耀庭、 聶凱羿即聶凱彥、聶彤葳、葉沛翎即葉姵翎(歿)、唐美年 、唐美芬、唐尾、唐繼延、唐綺、唐瑀婕、唐妙蓮、唐守正 、唐世杰、施幸君、施忠志、李生明、李生榮、李麗蘭、李 麗鳳就原告所有系爭土地上,如附表一所示之地上權應予塗 銷。
⒊陳美子應就原告所有系爭土地上如附表一所示之地上權予以 塗銷。
⒋被告唐幸惠、唐瑞燦、唐精惠應就其被繼承人唐港火所設定 如附表一所示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將上開地上權登記予 以塗銷。
⒌被告唐永豐、黃秀妹、唐月桂、曹唐文子、唐羽汎、唐寶臻 、唐昇遠、唐郁祺、唐郁靖、石義民、石有志、石梅玉、石 守杏、唐菁鄉、唐慈霞應就其被繼承人唐朱盤所設定如附表 一所示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將上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⒍被告唐日新應就其被繼承人唐林靟所設定如附表一所示地上 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將上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⒎被告黃顏賢、黃崇陽、丁江雪、丁秋香、李丁淑英、唐銘讚 、唐雲霖、唐雲騰、陳唐素卿、唐素蘤、唐素珍、唐素琴、 李銀鈴、黃明聰、黃莉芳、黃莉君、黃雅惠、黃紀綸、黃英 綸應就其被繼承人唐俊所設定如附表一所示地上權辦理繼承 登記後,將上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⒏被告唐重勝、唐重𡈼、楊淳亨、蔣唐寶環、唐寶純、唐繹慧 、唐麗仙、唐麗君、唐群興、唐群裕、唐群益、吳展南、吳 展毅、吳子桓、陳瑞雄、楊吳淑容、吳淑芬、楊堅志、楊仲 豪、楊千渝、陳俊宏、陳怡君、陳怡妙、陳怡秀、李享倪、 李柏震、陳李育如應就其被繼承人唐海島所設定如附表一所 示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將上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⒐被告廖月鳳、唐水河、闕唐幼縀、陳唐金綢、黃唐圓、唐秋 菊、戴唐雪、余唐美枝、唐錫江、唐永昌、唐玉、唐素麗、 唐素寬、唐美惠、唐建中、唐建雄、唐建民、唐文森、唐子 芫應就其被繼承人唐炳煌所設定如附表一所示地上權辦理繼 承登記後,將上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⒑被告唐陳月涓、唐詠詠、唐世泰、唐世才應就其被繼承人唐 錦堂所設定如附表一所示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將上開地 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⒒被告朱武雄、唐天健、唐巧婕應就其被繼承人唐碧霞所設定 如附表一所示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將上開地上權登記予 以塗銷。
⒓被告鄭秀蘭、唐聖鈞、唐堉桀應就其被繼承人唐鴻雄所設定 如附表一所示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將上開地上權登記予 以塗銷。
㈡、備位聲明:
兩造間就系爭土地如附表一所示之地上權定其存續期限至民 國129 年10月31日終止。
貳、被告則以:
一、唐日新部分:伊等為唐清印之子孫,系爭二建物是百年前所 建,後因洪水颱風侵襲損壞改建為磚造建物,門牌號碼為中 正路10號,與唐重𡈼之建物是前後落,伊等為後落,改建後 有辦理地上權登記,且依民法841 條地上權不因地上物滅失 而消滅,建物現為伊及配偶、女兒居住。系爭土地於102 年 間由新北市政府公告標售前即列明其上有地上權存在,原告 得標登記為所有權人後始為提告,顯非適法等語置辯。並聲 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張志弘、唐羽汎部分:系爭土地及相連之240 地號土地原登 記所有權人為被告等之先祖唐清印,但因登記人員抄錄錯誤 ,將唐清印抄錄為唐印,致所有派下子孫即被告等無從辦理 繼承,始經新北市政府依據地籍清理條例拍賣,而系爭地上 權設定之目的係先人為免日後子孫為使用土地產生紛爭,先 將地上物所在部分於共有土地上設定,等同作為分管之依據 ,故設定為零租金及未定期限。又於地上權設定之期間內, 原土造建物改建成磚造房屋並不違反地上權原始設定目的, 伊等係因過去汐止常有淹水之災害致房屋損壞而為修建,非 全部拆除改建。地上權所擔保建物既仍然存在且使用年限尚 未完成,即不因為設定期間超過60年而得以塗銷。伊等土地 皆為祖先所留,原告認為認系爭土地有利可圖,未進行調查 就進行標買,明知有地上權需處理,亦從未與眾地上權人進 行溝通協商,執意以訴訟主張塗銷地上權,僅追求自己利益 罔顧被告等之權益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唐瑞燦部分:就地上權伊等亦有房屋等語置辯。並聲明:原 告之訴駁回。
四、唐寶臻部分: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石梅玉部分:伊舅舅唐永豐不贊成塗銷,伊也不同意塗銷等 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1/3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