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0年度,9號
SLDM,110,重附民,9,2021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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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葉翠環

被  告  郭砡伶
上列被告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目前並無何等刑事案件經起訴後繫屬於本院,有 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審 判 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邰婉玲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李庭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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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