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0年度,78號
SLDM,110,審附民,78,2021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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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78號
原   告 李金馨
被   告 方聖宇
      謝睿哲
      陳乃聖
      吳宗瑋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審金訴字第356 號),
經原告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 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 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 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亦定 有明文。
二、查被告方聖宇謝睿哲陳乃聖吳宗瑋因本院109 年度金 訴字第356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李金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惟被告方聖宇謝睿哲陳乃聖吳宗瑋本 案經檢察官起訴並繫屬於本院之詐欺等犯行,其被害人並無 原告李金馨,檢察官起訴被告4 人共犯詐欺取財之對象,僅 有被害人方敏惠、劉瑀溱王仁英等,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108 年度偵字第14604 號起訴書附卷可參,揆諸首 揭說明,原告逕對未經起訴詐欺行為之被告等人提起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顯有未合,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林季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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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