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0年度,329號
SLDM,110,審簡,329,2021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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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審簡字第1194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3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泓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第14801 號)及追加起訴(109 年度偵字第16481 號),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09 年度審易字第1924號、11
0 年度審易字第134 號),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泓瑋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追加起訴書 之記載(如附件一、二)外,另補充證據如下:被告陳泓瑋 於本院民國109 年11月20日、110 年3 月5 日準備程序所為 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共 5 罪。被告所犯上開5 罪間,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 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 物,竟向如附表所示告訴人訛稱欲販售任天堂SWITCH遊戲機 ,以此詐術向渠等詐得款項,侵害告訴人5 人之財產法益, 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且被告已返 還告訴人5 人遭詐欺之款項(見109 年度偵字第14801 號卷 第47頁、109 年度偵字第16481 號卷第139 頁),堪認犯後 態度尚可,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5 人所受 損害,兼衡被告自陳其為高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目前從 事餐飲業、月薪約新臺幣3 萬元、單身、尚有1 名子女待其 扶養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109 年度審易字第1924號 卷109 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 至3 頁,本院110 年度 審易字第134 號卷110 年3 月5 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 至3 頁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 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之刑及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又犯罪所得已實 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 1 第1 項前段、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向如附表所示 告訴人分別詐得如附表所示之金額,雖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 ,然業經實際發還各被害人,業如前述,是均依刑法第38條 之1 第5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張君如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由檢察官郭季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詐得金額(│主文及宣告刑 │
│ │ │新臺幣) │ │
├──┼───┼─────┼──────────────┤
│ 1 │謝秉諺│9,780元 │陳泓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
│ │ │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 │張思婷│1萬元 │陳泓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
│ │ │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 │許瓊如│9,920元 │陳泓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
│ │ │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 │賴芝羽│9,780元 │陳泓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
│ │ │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5 │許哲睿│9,280元 │陳泓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
│ │ │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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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