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0年度,438號
SLDM,110,審易,438,2021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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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易字第4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國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徐國軒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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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