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給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0年度,16號
KLDA,110,簡,16,2021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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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6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六六旅

代 表 人 劉爾榮
代 理 人 伍芳儀
賴誌祥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林俊諺王麗華間賠償給付事件,提起行政訴
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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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