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16號
KLDV,110,補,316,20210428,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1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楊德一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顏忠村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原告原聲
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7,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5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
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