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02號原 告 陳智沛 上列原告對被告黃○○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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