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調字,110年度,140號
KLDV,110,基小調,140,202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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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基小調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何遠誠
相 對 人 蘇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在臺北市 八德路成美橋發生車禍,致原告之車輛毀損,而依民法第18 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2項規定,請求相對人負損害賠償 責任,而提起本件訴訟。查被告住所係在新北市汐止區(地 址詳卷),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可稽。且 本件車禍發生地並非本院轄區,是本院對於本件並無管轄權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人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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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