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0年度,539號
KLDV,110,基小,539,20210430,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基小字第53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昌
被 告 陳子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