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248號
KLDV,110,司促,3248,2021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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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24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曾碧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柒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參仟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九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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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