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11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丁義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柒仟貳佰捌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丁義中於民國(下同)92年07月1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
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
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
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
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
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3111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83089元丁義中自民國95年0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於民國104年8月31日以前,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於民國104年9月01日以後,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002新臺幣71792元丁義中自民國110年0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