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6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鄭金祥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四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9年05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
00,000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1﹞。詎料債務人自110年02
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
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