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917號
KLDV,110,司促,2917,2021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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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91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馮于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柒仟玖佰肆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馮于芯於民國(下同)109年03月04日向債權人借
款新臺幣(下同)320,000元,約定自109年03月04日起至
116年03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6.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0年04月12日止
累計319,186元未給付,其中302,686元為本金;16,001
元為利息;49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馮于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110年03月17日止累計58,754元未給付
,其中54,211元為消費款;3,343元為循環利息;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2917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02686元馮于芯(原名馮淑芬)自民國110年04月1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78%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54211元馮于芯(原名馮淑芬)自民國110年03月1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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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