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林峮德
債 務 人 林三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林三祺、林峮德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
零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峮德於民國106年起就讀私立龍華科技大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林三祺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額度1筆,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並出具「撥款通知
書」動用2筆,計51,301元。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
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
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
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
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詎債務人林峮德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餘本金46,041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
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三祺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2812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6041元林三祺、林峮德自民國109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6041元林三祺、林峮德自民國109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