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7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徐珈恬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肆佰陸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徐淑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下同)110年04月08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1
18,467元未給付,其中31,368元為消費款;83,499元為循環
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2773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1368元徐珈恬(原名徐淑萍)自民國110年04月0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